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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9日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zhan)和改革(ge)委員會令(ling)第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li)部門負(fu)責(ze)本(ben)行政區域的糧油倉(cang)儲監督管理(li)工作。
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gu)定(ding)經營場(chang)地,并符(fu)合本辦法有關污(wu)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de)規定(ding);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you)倉(cang)儲活動相適應(ying)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you)儲藏技術規范(fan)的要求;
(三(san))擁有相應(ying)的(de)專業技(ji)術(shu)管理人員。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 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干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 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you)保管員(yuan)、糧油(you)質(zhi)量檢(jian)驗員(yuan)應當掌(zhang)握必要(yao)的(de)專(zhuan)業知識和(he)職(zhi)(zhi)業技(ji)能,具(ju)備相(xiang)應的(de)職(zhi)(zhi)業資格(ge)。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you)(you)倉儲設施不(bu)足,確有(you)(you)必要(yao)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bei)以下條件:
(一)打囤(dun)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ying)當滿足(zu)防(fang)水、防(fang)潮(chao)、防(fang)火(huo)、防(fang)風、防(fang)蟲鼠雀害(hai)的(de)要求,并采取測溫(wen)、通(tong)風等必要的(de)倉儲措施;
(三)用于堆放糧油(you)的(de)地坪(ping)和(he)打(da)囤(dun)做垛的(de)器材不得對糧油(you)造成污染(ran)。
第二十條 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占用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儲糧化學藥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zheng)作(zuo)(zuo)業的,應當(dang)制訂熏蒸(zheng)方案(an),并報當(dang)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an)。熏蒸(zheng)作(zuo)(zuo)業中(zhong),糧油倉儲單位(wei)應當(dang)在作(zuo)(zuo)業場地周(zhou)圍設立警示(shi)牌和警戒線,禁(jin)止無關(guan)人(ren)員(yuan)進入熏蒸(zheng)作(zuo)(zuo)業區。
第二十六條 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于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liang)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xia)標準劃分:
(一(yi))一(yi)次事(shi)故造成10噸(dun)以下(xia)糧食或2噸(dun)以下(xia)油脂損失的(de)為一(yi)般(ban)儲存事(shi)故;
(二)一次(ci)事(shi)故造(zao)成(cheng)10噸(dun)以(yi)上100噸(dun)以(yi)下糧食或2噸(dun)以(yi)上20噸(dun)以(yi)下油脂損失的(de)為較大儲存(cun)事(shi)故;
(三)一次(ci)事故造成100噸(dun)(dun)以(yi)上1000噸(dun)(dun)以(yi)下糧食或20噸(dun)(dun)以(yi)上200噸(dun)(dun)以(yi)下油脂損失(shi)的為重大(da)儲存事故;
(四)一(yi)次事故造成1000噸(dun)以上糧食或200噸(dun)以上油脂損失的(de)為特別重大(da)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fa)所稱糧(liang)油倉(cang)儲(chu)單(dan)位,是指倉(cang)容規模(mo)500噸(dun)以(yi)(yi)上(shang)或者罐容規模(mo)100噸(dun)以(yi)(yi)上(shang),專門從事糧(liang)油倉(cang)儲(chu)活(huo)(huo)動,或者在糧(liang)油收(shou)購、銷售、運輸、加(jia)工、進出(chu)口等經營活(huo)(huo)動過程(cheng)中從事糧(liang)油倉(cang)儲(chu)活(huo)(huo)動的法(fa)人和其(qi)他組織(zhi)。
倉容規模500噸以(yi)(yi)下(xia)(xia)或(huo)者罐容規模100噸以(yi)(yi)下(xia)(xia)從事(shi)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li)辦法(fa)由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糧食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參(can)照本辦法(fa)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關于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糧油倉儲單位的(de)固定經營場(chang)地至污(wu)染源、危險源的(de)距離應當滿(man)足以下(xia)要(yao)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礦(kuang)山(shan)、煉焦、煉油(you)(you)、煤氣、化(hua)(hua)工(包括有毒化(hua)(hua)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xian)維、油(you)(you)漆、農(nong)藥、化(hua)(hua)肥(fei)等排放(fang)有毒氣體(ti)的生產單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ju)屠(tu)宰場(chang)、集(ji)中垃圾(ji)堆(dui)場(chang)、污(wu)水(shui)處理站等單位,不(bu)小于500米(mi);
三、距磚瓦廠、混凝(ning)土及(ji)石膏制品(pin)廠等粉(fen)塵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附件 2
關于糧油儲存損耗處置辦法的規定
一(yi)、糧油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jian)量:
(一)自然損耗(hao)(hao)是(shi)指(zhi)糧油在儲存過(guo)程中(zhong),因正常生(sheng)命(ming)活(huo)動消耗(hao)(hao)的(de)干物質、計量的(de)合理誤差(cha)、檢驗化驗耗(hao)(hao)用的(de)樣品、輕微的(de)蟲鼠雀(que)害以及搬倒中(zhong)零星拋(pao)撒等導致的(de)損耗(hao)(hao)。
(二)水(shui)分(fen)(fen)雜(za)質減(jian)量(liang)是指糧(liang)油在入庫和儲(chu)存過程中,由于水(shui)分(fen)(fen)自(zi)然蒸(zheng)發(fa),以及通風、烘(hong)曬、除雜(za)整理(li)等(deng)作(zuo)業(ye)導致的水(shui)分(fen)(fen)降(jiang)低或雜(za)質減(jian)少等(deng)損(sun)耗。
二、糧油(you)儲存(cun)損(sun)耗(hao)應(ying)當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wei)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損耗(hao)(hao)應(ying)當在(zai)一(yi)個貨位或(huo)批次糧(liang)油出清后核(he)銷。其中,原(yuan)(yuan)糧(liang)的自然損耗(hao)(hao)按以下定(ding)額(e)處置,在(zai)定(ding)額(e)以內的據實核(he)銷,超過定(ding)額(e)的按超耗(hao)(hao)處理并分析(xi)超耗(hao)(hao)的原(yuan)(yuan)因:
(一)儲存半年以(yi)內的,不超過(guo)0.1%;
(二)儲存半(ban)年以(yi)上一年以(yi)內的,不超過0.15%;
(三)儲存一年以上的,不超過0.2%。
四、水分雜質減量應當(dang)實核實銷:
(一)入倉(cang)前以及入倉(cang)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liang)應當在(zai)形成貨(huo)位(wei)后(hou)核銷;
(二)儲存期間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